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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增资中法律财税工商难点解析

货币增资是公司经营中一种非常常见的增资形式,货币增资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增强企业的实力。货币增资整个程序的顺利完成,要经过公司法、财务、税务、工商四个环节。作为公司法专业律师必须精通上述四个环节中的难点,才能帮助企业顺利的完成货币增资,而不留下任何隐患。

提示一下,本次讲座仅涉及增资中的货币增资,暂时不涉及其他增资形式。因为其他增资形式的财税问题较为复杂。

依据公司实务,增资流程第一步:投资人与公司达成增资意向或签订《增资协议》。增资流程第二步: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资的决议。增资流程第三步:投资人向公司实缴增资款。增资流程第四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增资流程第五步:公司把增资款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并缴纳印花税。

1、增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增资扩股时资本充足义务。

最高法裁判意见:公司资本一经增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增资,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货币增资中: 合同法(约定义务) --工商登记--公司法(法定义务),最高法以工商登记为界限,工商登记完成之前的增资纠纷适用《合同法》,可以主张增资协议撤销、解除或无效从而收回增资款;工商登记完成之后的增资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必须通过减资程序才能收回投资。

在司法实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字第238号(2008年9月3日)判决认为,奇业公司按资本多数决作决议程序合法,但旦威公司在实施奇业公司增资决议时,应当公平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客观上,奇业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此举显著降低了智安任所持股权的价值,给其造成了损失。

(1)先确定投资金额再确定股权比例的方式。

投资人以增资金额除以公司净资产(经审计或经评估)与增资额的和得出投资人增资款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公司以原股东的注册资本除以增资后其所占的股权比例得出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额,该注册资本金额减去公司原有股东的注册资本就等于投资人应当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金额,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先确定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再确定增资金额的方式。

公司以原股东的注册资本除以增资后其所占的股权比例得出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额,该注册资本金额减去公司原股东的注册资本就等于投资人应当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金额,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新增资本时,为了维持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增出资不应全部作为实收资本。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虽然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从投资到取得回报,中间要经历许多时间和完成各项工作,面临诸多投资风险。 而现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且已完全具备预(销)售条件,可实现收益。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同,由此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应当不同;早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于后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所以,新增出资需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或者说投资人的投资只有一部分计入实收资本属于投资人,而其他计入资本公积,属于公司。

股东的投资溢价因会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能成为资本公积金属于股东的理由。 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裁判要旨: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原则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增资股东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2)接受增资的公司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3)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金部分,也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以货币增资属于非应税事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即万分之二点五。货币增资认缴未实缴的,不产生印花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计入该股权转让时的计税成本。财务与税务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裁判要旨: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

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三)出质股权的数额。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的数额,而非股权比例。 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XX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股。增资扩股后,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即股权质押后公司增资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工商障碍。

但股权比例变化后(比如从51%变为49%)肯定影响质押权人的利益。为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明确股权质押后公司非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增资。

综上,公司法本身即是由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组成的商事法律,我们在公司实务中必须从四个角度考虑公司法问题才能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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