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府补贴攻略
01
一次性创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 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 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3)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 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 镇常住人员。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包括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 困劳动力。(注: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山东菏泽,河北邢台)。
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 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 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①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1.公司注册完成后,多长时间就可以申请一次创业补贴?
答:新注册企业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我是先注册的公司再辞职,能否享受政策?
答:可以的,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02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xwqy.gsxt.gov.cn/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 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 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仍在其创业实体稳定就业的人数,补报申领一次性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 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 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对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注意】
1、创业者本人不包括在内。
2、补贴是给公司的。
3、不含劳动派遣单位派驻的人员。
4、缴纳5险满4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
04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
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①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②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用人单位吸纳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①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②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例:某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时申请,享受自申请起3年的补贴,也就是 40-42,41-43,44-46,三年,如果是满45周岁后第一次申请,则可延长到45-50,也就是5年,但不能超过退休年龄:46-50,47-50,男性同样。
2)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 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注: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年,60%的基数每月为:3269元。
05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1)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时间 为毕业年度(毕业时间-毕业当年12月31日)。
1)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
2)小微企业需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需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纳入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为期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请参考“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报或漏报补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在本单位正常就业的小微企业,可自2018年5月17日后补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我市公布的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06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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