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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5部配套规章从10月1日起实施

9月24日,我省召开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副省长甘荣坤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聂昌斌主持会议,各地设立分会场。

从10月1日起,《条例》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

《条例》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强调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条例》通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信信用监管必将在市场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省企业年报工作已于7月1日率先实施,全省工商机关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络,采取多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咨询服务,督促企业真实、及时公示基本信息,及时履行年报公示和即时公示责任。截至目前,我省已有68708户企业自主申报年报,其中:54580户选择不公示资产状况信息的,占总数的79.44%;12842户选择公示资产状况信息的,占总数的18.69%;1286户选择部分公示(一项以上)资产状况信息的,占总数的1.87%。

为贯彻落实《条例》,9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配套实施《条例》的5部行政规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并从10月1日起实施。

 

对失信企业亮黄牌列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营异常名录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方式,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的信用约束和监管手段。制定该办法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4种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省工商局权威人士解释说,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都将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户要申报自主年度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还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申报年度报告公示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在“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50万户、出资总额749.68亿元,分别比上年底增长13.85%、17.28%,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同时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能够方便相关职能部门、交易伙伴、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的动态变化和经营情况。通过建立年报公示制度,提供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帮助其解决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字招牌”,推动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因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存在3种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但并没有采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要公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要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为此,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依据该规定要求,在公示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规定》既有利于企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又有利于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氛围,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工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同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从10月1日起,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新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按照《办法》规定,抽查的对象主要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如果企业选择不公布下列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那么上述信息不纳入抽查范围。

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抽查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不定向的。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需要抽查的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按照企业的类型、规模、行业和区域等特定条件进行随机摇号。

对于在抽查中发现企业为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公示。

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抽检职责,而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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