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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张先生在本市一家物流公司任货车驾驶员,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8年4月,物流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继续经营,并与张先生之间保持用工关系。2018年11月29日,张先生开车送货至某仓库,在等待卸货时被滑落的货品砸伤,造成右手多处骨折,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0000余元。

随后,张先生多次催促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报销医疗费和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但公司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已灭失为由,否认与张先生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无奈之下,张先生以物流公司及出资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张先生把物流公司与出资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上述规定中还要分不同的情况。例如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和失踪属于劳动者的主体灭失,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主体资格并未灭失,只是法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到被注销之前,还要经历破产清算等一系列过程,只有注销后才完全丧失了劳动法中的主体资格。甚至有些企业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了,但仍然偷偷摸摸继续违法经营,这时其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用工违反了工商登记的规定,但是企业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合同法》也将此类用工行为纳入调整行为。

为实现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如果在这段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仍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旧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物流公司虽被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实际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张先生依然在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仍旧向其安排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自张先生入职之日起至受伤当日,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可以依据劳动关系中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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