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注册公司虚构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获刑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注册公司并虚构大量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被告人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为筹集资金做生意,想从银行贷款100万元,但自身资信条件不够,为能顺利办到贷款,付某于2013年1月29日注册成立南昌诺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付某、张某,法定代表人为付某。2013年2月27日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4年3月13日变更名称为江西诺金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付某通过提供南昌诺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虚假《厂房租赁合同》、向江西振龙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新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吹膜机等设备资产的虚假材料、向龚土根购铝型材的虚假合同,与江西安义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由张某、闵某提供担保。被告人付某将贷款取现后,实际将该款全部借给奉新姓金的朋友,因该姓金朋友意外死亡造成该款无法收回,付某也无力偿还贷款。
2014年3月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付某先从朋友万某处借100万归还贷款,然后提供向万建华购铝锭的虚假合同等材料,于2014年3月14日,骗取江西某银行发放为期一年(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贷款100万元,贷款下发后,被告人付某将贷款直接用于归还万某的借款。
2015年4月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付某又从万某处借款100万元先归还贷款,然后提供向刘某(万某妻子)购包装膜虚假合同、江西诺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虚假购买设备资产材料、虚假厂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再次于2015年4月7日与江西安义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贷款下发后,被告人付某将款全部转到万某妻子刘某的账户用于归还借款。
2016年4月,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付某先向朋友熊某借款100万过账归还银行贷款,之后付某通过向银行提供向杨某(熊某的妻子)购买包装膜原材料虚假合同等材料,于2016年4月6日,骗取江西安义某银行发放为期一年(自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2日)的贷款100万元,贷款发放后,付某将款全部受托支付转入杨某账户用于偿还熊某的借款。
2017年4月2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付某向江西安义某银行申请借新还旧贷款,2017年5月24日江西安义某银行基于2015年付某的贷款资料发放借新还旧贷款98万元,该款借期12个月(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4月18日),由万某、闵某、熊某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截止2018年4月25日,付某未能还款,给江西安义某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本息合计108.0048万元。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和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98万元无能力归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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