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企业办税,又取消了一批办税证明
一、撤销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撤销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间,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议发布之日起中止履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借住宅税收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材料留存备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中止履行。
二、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分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二)修正3件税务部分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F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报废”。
2.将《税收票证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四十六条修正为:“纳税人丢掉已完税税收票证需求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交纳入库或从国库交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正的规章根据本决议从头发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掉增值税专用F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撤销税务证明事项有关作业,对已撤销的,不得保存或变相保存;没有法律法规根据,一概不得新设证明事项。一起,要经过准则立异,进一步优化税务法律方法,推动树立证明事项奉告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当,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誉+危险”动态办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效果,加速推动信息归集同享和部分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过后公平公平严厉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当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取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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