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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疑难问题解答—执法救济类(复议、诉讼、信访类) 

1、申请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与工商有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如果工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或行政复议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从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中,如当事人不服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期限分别是多少?如当事人不服工商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其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期限适用《复议法》规定的60日,诉讼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适用《复议法》规定的60日,诉讼限期适用《商标法》规定的15日。

3、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错误的情形如何掌握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实践中,被申请人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少于法定的期限的,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的60日掌握;被申请人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多于法定的期限的,复议机关按照告知的时间掌握。 

4、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哪些受理条件?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如下受理条件:一是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申请人适格;三是在法定的申请期限之内;四是属于本机关管辖。 

5、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如下四种材料: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二是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三是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书(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是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6、如何确定申请人的资格?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两类: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7、与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与工商机关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三类:一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二是权利人:包括注册商标权利人、名称权利人、知名商品权利人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等;三是企业法人的股东。 

8、如何确定申请人“知道”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申请复议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通过送达确定申请人“知道”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包括“应当”知道,如公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时,由申请人举证其知道之日,复议机关审查其合理性,最长的期限不超过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两年;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知道的除外。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关系?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两个关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必须先复议后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人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是必要证据;二是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或复议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又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应当给申请人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选择复议,则要求其提交法院裁定撤回起诉的文书;如果申请人选择诉讼,则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复议机关终止复议。 

11、行政复议与信访有什么关系? 

答:《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通过转送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途径处理;信访的处理意见,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2、行政复议与举报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工商有关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机关根据非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举报人不具复议资格,比如,职业举报人的举报,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的投诉,纳入复议范围,主要把握两点:一是看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工商法定职责,如属于,应受理;二是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股东、商标权利人等 

13、如何确定经上级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1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得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如下三种:一是当面提交;二是邮寄方式;三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5、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第三人?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复议机关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第三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建议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6、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何要求? 

答: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四点要求:其一,《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取得,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其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如下两项证据:一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其四,《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听证的案件,证据必须在听证会上质证。 

17、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驳回复议申请等复议决定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超出了法定的期限的。 

18、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机关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机关作出的如下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许可,包括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三是行政强制措施;四是行政收费;五是行政强制措施;六是不作为;七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包括行政批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协助执行超出范围等。 

20、如何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答:三点:一是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案件,要吸取教训,找出执法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避免犯相同的错误;二是对被法院维持但有瑕疵的案件,要依法对执法行为进行完善;三是对于被法院维持的案件,作为行政执法的参考标尺。 

21、如何做好行政诉讼答辩工作? 

答:一是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工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工商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22、如何做好行政诉讼质证准备工作? 

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准备。一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一质证;二是做好针对原告对我方的证据质证观点的反驳准备。换位思考,从原告的角度,判断原告如何质证,从而作好反驳的准备。 

23、如何做好庭审辩论准备工作? 

答:应当做好如下两点准备工作:一是充分、细致地考虑,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观点列出来,作为答辩准备。既要从工商的角度看问题,也要从原告的角度看问题;二是判断本案的焦点问题,作重点准备。 

24、信访人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请求?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请求;如果该职务行为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则信访人应当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5、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申请复核。 

26、信访人对哪些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一般来说,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信访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7、对于书面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答:是。《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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