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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问题疑难——处罚程序及裁量方面和罚种是否可选择问题

一、处罚程序和裁量方面:

1、问: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批准行政处罚建议的日期是否必须与《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落款日期一致?同样,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批准处罚决定的日期是否必须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一致。

答:需一致。

2、问:对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提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诉求,是否必须给予书面告知?

答:对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提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诉求,应给予书面告知.

3、问:对法条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可并处罚款”等多项罚则的,如果只选择前两项,是否属于从轻处罚?

答:属于减轻处罚。

4、问:对知假买假等职业打假人提出的申诉,或职业打假人组织若干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集中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后,通过委托代理形式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方身份是否属于《消保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各方一直存在争议,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买人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就不能认定购买人不属于消费者,对其的提出的申诉,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打假人专门组织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集中购买商品,那么购买人购买商品后因质量问题通过委托代理人的形式向工商部门提起申诉,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5、问: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是否需要再次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应当举行二次听证,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如果听证后发回重新取证,办案机构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新的处罚决定,并达到听证的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二是如果听证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原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决定,并达到听证的标准的,不必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三是如果听证前违反了法定程序,听证会后走法定程序的,原事实和证据不变,不必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6、问:申请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与工商有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如果工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或行政复议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从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罚种是否可选择问题:

1、问: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件,工商部门在作处罚时,依法需要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但在办案中,没收了电脑设备,罚款就很难到位,那么,在在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是否一定要表述:没收并罚款?广告案件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广告费用4—5万元,没收并罚款和根本不能执行到位,是否可以不没收仅罚款呢?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认识较好并主动改正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能否改变处罚种类?

答:如规定可并处,就能选择:如规定应当并处,就不能选择。

2、问: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不接收又不出书面材料怎么办?

答:建议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和抄告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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