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1.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由下列五十名股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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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
(五)股东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权限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及物动词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差额部分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XI。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12.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息;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十三.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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