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
如何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出版物批发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一、申请条件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专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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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地址、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具体程序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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