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有人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订)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八条
企业、外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四)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支付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并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工程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10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11条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二)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三)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所有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12条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号码;(二)住所和经营场所;(3)注册类型;(4)会计方法;(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本(资本金)和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13条
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税务登记表内容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税务登记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改正或者重新填写。
第14条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法、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兼业)、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
第15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如果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了扣缴税款项目,税务机关将不再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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