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公司注册名称
国家鼓励全民创业。党中央提出“双创”以来,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简政放权,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各行各业的企业家纷纷涌现,纷纷注册自己的公司和企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缺乏一些过程知识往往会导致创业者事半功倍。以下微观法律让大家知道注册公司名称的要求。
1.北京公司注册名称核准条件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编号;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具有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注册的同一行业名称的企业,投资关系除外;
2.与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3、具有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年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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