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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但未注销的法律地位

一、吊销未注销的含义

据有关方面解释,被工商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而又未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的企业称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是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后仍须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吊销企业的原法人代表3年内不能再担任其他单位的法人代表,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监控。企业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未注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无法恢复,投资人只有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67、68、69、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2、30、33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08条、第212条、第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等,均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作出了有关规定:

1、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新《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新《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因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其营业资格,属于被动地退出市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年24号函)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年23号函)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应以 ----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企业走向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当企业出现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终止事由时,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是合法的诉讼当事人,只是其在经营活动方面的权利遭到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而已,这与企业的终止情况不一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们不能把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与其具有的法人资格混为一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23号、24号的两个复函业已明确说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在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前,仍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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