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怎么取名才算具有显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商标;其他没有重大特征的商标。需注意的是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常用名词和描述性词语。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商标在A类中的注册可能并不重要,但在B类中可能意义重大。
这些情况要求申请人根据他或她想申请的商标类型或他或她工作的行业进行判断。
二、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三、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不过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四、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微软、新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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