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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五险要变四险了吗?看看社保新变化!年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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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一旦断缴的话,很多福利待遇都享受不到了。叮叮鸟有社保代缴业务,有需要的可以拨打进行客服咨询。

  现在随着社保政策的日益完善,就在最近,社保又有一些新的福利,下面的文章会带来具体的介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更多有关社保的问题,请拨打热线电话:进行客服咨询。

  主要政策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要点解答

  一、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配偶未参保,配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男职工可以按规定报销本人的遗传疾病基因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生育保险不能报销配偶的相关费用。

  二、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

  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给予定额补助4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机构剖宫产,按单病种结算报销,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医院剖宫产,按普通住院报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保基金不支付。

  三、产假后选择离职,是否可以完整领取所有的生育保险费用?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津贴按月支付,停止缴费,从停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待遇。

  四、产假期间可以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产假期间单位照常发放了工资,原则上不重复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

  五、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休产假天数;

  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相关医疗及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资料等;

  4.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七、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时间要求吗?

  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有什么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网络,如不妥,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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