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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股权转让”变为“先撤资再增资”进行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例如,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


  (1)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1000×32%=24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


  (2)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1000万元,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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