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7 年 7 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提出了颇有创新性的操作意见,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一是明确其劳动关系属性
《江苏纪要》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二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定范畴
《江苏纪要》明确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三是明确其能享受的待遇内容
《江苏纪要》第二条规定 :“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四是明确其不能享受的待遇内容
《江苏纪要》第二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情形)。”第十二条重申 :“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企业法律顾问表示其实到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也有不少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后赞同后一种意见,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企业法律顾问顶律联盟热线:
叮叮鸟财税是一家专注于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代理记账、营业执照、资质代办、许可证、企业报税/年审、财务代理等一系列业务服务,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财税相关知识,欢迎点击叮叮鸟24小时客服 【咨询热线】 或联系热线: 【13018202357】 客服一对一沟通解决。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