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4月1日起,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祝贺了!
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可核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案列: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获得一张职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能够核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答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留意:
1.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依照3%核算进项税额;2.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依照9%核算进项税额;3.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依照9%核算进项税额;4. 关于获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租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核算抵扣;5. 旅客运送效劳是指客运效劳,包含经过陆路运送,水路运送,航空运送为旅客个人供给的客运效劳。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送效劳,其进项税额答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依照以下规则确认进项税额:
1.获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依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依照下列公式核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依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送效劳、借款效劳、餐饮效劳、居民日常效劳和文娱效劳”修改为“购进的借款效劳、餐饮效劳、居民日常效劳和文娱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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