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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十四点务必要了解!

从3月1日起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十四点务必要了解!


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先简单的介绍一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什么?主要是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破产?

答: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债务要达到多少才能申请破产?

答: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5、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债务可以撤回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7、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超50万;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文第三点的材料

9、多久发布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10、债务人申请破产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11、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有哪些限制?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2、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13、债务人可以豁免财产吗?豁免财产范围有哪些?

答案是可以,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实际情况需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14、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申请破产的同时,信用也随之破产!本文内容大部分来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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