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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怎么做财税处理?

问:A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政府拨入的一笔政策性补贴,请问A企业收到的这笔政府补助如何做财税处理?

答:筹建A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文件:

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A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两类情况,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筹建期A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所得税处理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A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处理所得税时,应先判断这笔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则应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其中相关支出可以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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