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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关于口罩的税务处理误区有哪些?

目前,多数企业员工已陆续返岗工作。疫情当前,很多企业都为员工采购了口罩并进行及时发放。那么关于口罩的税务处理,会碰到哪些误区呢?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1:疫情期间,企业购买的口罩应当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我们返岗工作,为防控疫情,企业购买了一批口罩,并且发放到我们每个人手中,也要求上班期间必须佩戴。这里的口罩实质上并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新型肺炎期间,企业给员工发放口罩,应当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范畴。因为实则工作直接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合乎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方面也是被允许的。

参考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的第十五条及第五十四条。

误区2:疫情当前,企业将口罩补贴发放给员工,让其自行购买。这里的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准予免征。

为了防控疫情,我们将口罩补贴发给员工,这里的补贴应当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并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们可知工资薪金包括了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职相关所得。

误区3:疫情当前,企业购买了10000块口罩,并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灾区,但是因为当时购买口罩的发票为普通发票,并没有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所以对外捐赠时,增值税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其实,对于以上情况,虽然是公益性捐赠,但对外捐赠时的增值税,还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一些特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增值税可以免征。

参考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上关于口罩的税务处理误区,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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