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制发展简史
第一阶段 自由贡纳时期
在氏族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国王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公共需用的增加,逐渐开始依赖人民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那时,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上含有捐赠、馈赠的意思。
第二阶段 税收承诺时期
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以及公共费用和王室费用的急刷增加,单靠人民的自由贡纳难以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财政急需,往往需要开征新税。但开征新税需要得到民会的承诺。因此,这一时期可称为政府恳请人民帮助或人民帮助政府的时期。
第三阶段 专制课税时期
至中世纪,欧洲国家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都已确立,由于君权极度扩张,政府军费膨胀,国王实行专断课税。废除了往日民会税收承诺制度,使纳税成为人民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对国家所作的牺牲。但贵族、僧侣阶层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
第四阶段 立宪课税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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