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处理的情况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以下情况将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五、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六、粮食白酒的广告费;
七、贿赂等非法支出;
八、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九、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十、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十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十二、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十三、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
十四、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十五、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十六、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十七、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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