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果被驳回了怎么办?每个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应该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应该也都司空见惯了。据统计每年商标被驳回的数量多达十万以上,因此商标注册人很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帮呢?下面
温州商标注册小编就教大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1、要认真仔细地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需要仔细研读通知书的内容,确认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驳回通知书分为完全驳回和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申请人首先需要确认所申请
商标被驳回的具体情况。下面举例说明驳回的几种情况。
案例一:某商标申请人在第11类1101-1111小类申请注册一个
文字商标,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引用某公司一个已注册商标为近似商标,将前述商标1102-1106部分驳回。此案例为部分驳回,且引用
已经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属于相对理由驳回。
案例二: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提出“八一”文字及
图形商标注册申请,而商标局以“八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此申请。此处的驳回理由在新
商标法中为
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属于绝对理由驳回。
商标申请人如对驳回通知书中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先和自己的商标代理机构沟通联系,确认驳回的类型和具体理由,然后再考虑下一步应对措施。
2、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
客观来看,商标局在大部分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中,引证商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申请人对于这样的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决定应该是能够也必须接受的。但因为客观条件所限,商标局目前在审查商
标的注册申请时没有其他的辅助材料,仅凭申请人在申请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限资料做出判断,对于申请人商标的历史、使用状况、推广情况等信息并无了解,因此对某些商标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虽然
合法合规,但并不一定就不可变更。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驳回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来讲,哪些类型的驳回(部分驳回)提请驳回复审比较合适,并不太好把握
。相关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此仅举几个例子供申请人参考。
案例一:福建
泉州某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洛阳桥”文字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申请文字含有“洛阳”,而“洛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
,驳回了此商标申请。经查,“洛阳桥”确有其物,位在福建泉州洛
阳江口,被列为国家级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跨海石桥,与河北赵州桥、北京卢沟桥、潮州湘子桥并被称为中国四大古桥
。而商标局审查时并不一定知悉此背景。
案例二:甲公司非常看好一个文字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乙公司注册,而乙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未曾实际使用该商标。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该
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该文字商标的注册申
请。因乙公司的商标撤销程序仍在进行中,商标局以乙公司商标在先注册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如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驳回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乙公司的商标被撤
销,则甲公司的诉求就有可能获得支持。
针对部分驳回情况,修订后的《商标法》为了方便申请人,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商标分割申请,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对于被驳回部分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则按后续
程序处理。
3、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支持
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部分驳回)决定,就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在此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驳回复审案件时与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
考量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商标局判定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是从整个数据库中对相关商标进行比对,而商评委仅仅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
请的审查中,不考虑该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仅从音、形、义等要素进行判定,而商评委在裁定中则更多的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市场占有率、历史等因素,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温州商标注册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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