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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签名的特点及不适用情况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规定某些领域不适用这种交易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与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有关的文件。如美国电子签章法规定,“关于遗嘱、遗嘱修改书或遗产信托的制定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规则”,“关于收养、离婚或家庭法其他事项的州的制定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规则",不适用该法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规定,“遗嘱、遗嘱更改附件或任何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书的订立、签立、更改、撤消、恢复效力或更正”,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与诉讼程序有关的文书。如美国电子签章法规定,该法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需经签章的法庭传票或通知,或正式法庭文书(包括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文件)”。

第三,与公用服务事业有关的文书。美国电子签章法规定,该法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用服务(包括供水、供热及供电)的取消或终止”的通知。

第四,与不动产权益有关的文书。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任何用于买卖不动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动产的契约及不动产下所发生利益的契约”、“不动产转移或不动产利益的转让”以及“产权证书”,不适用本法。

第五,其他文书。如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规定,与移民有关的文件或公民权证书,不适用本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商业票据不适用本法;我国台湾地区电子签章法规定法令或行政机关之公告,可以排除其适用。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参考了外国和有关地区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法第三款规定了适用除外;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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