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价税分离记账法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94]财税字第74号、财会字[1995]6号规定,除另有规定的外,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应帐务处理如下:
1、 结转免税产品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结转免缴增值税额:
借: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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