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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税务补充限制

  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结:开办费会计处理和税务都可以一次列支费用,但税务允许分期摊销,如果费用金额较大,开始时企业效益还未充分显现,为企业的账面利润看上去不错,可以选择使用。同时,若不想在所得税费用上来回做分录,可以考虑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三年内摊销,与税务要求一致,无须做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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