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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之“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内容不同

  新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而我国原有预算会计按行业设置了11个行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具有较强的行业性,不同行业之间科目名称及其核算内容也不相同。如高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会计制度均设置“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均为单位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财产处理损溢,但是资产处理的内容并不相同,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会计制度所指的资产处置均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但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所指的资产处理却只包括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和“待处置财产损溢”科目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包括资产盘盈业务。相同业务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核算存在明显的差异,影响了信息的可比性,这也是进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

  从新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上看,新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与旧制度“待处置财产损溢”科目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包括出售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核销等业务,因此“衔接办法”所指的“新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与旧制度‘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同”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笔者认为,现行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均以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为主。而企业会计准则“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内容不包括资产出售和货币性资产核销,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潜意识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不应该包括出售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核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不仅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心理预期,而且使得相同业务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会计处理具备了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新制度的推广和应用。新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要上缴财政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应收款项确认无法收回时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科目(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冲减“应缴财政款”)。这个规定也就决定了新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实际上这也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表现。

  那么在新制度中为什么要剔除资产处置业务呢?笔者认为,在现实工作中,有些资产处置比较快,如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些资产处置过程比较慢,如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如果将资产处置业务仍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那么该账户余额属于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显然,如果能够马上处置,应将其作为流动资产;如果未能马上处置,处置期限超过一年,就应当作为长期资产。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因素很多,财务人员很难依据相关资料就资产能否在一年内完成处置做出职业判断,不利于财务人员对资产进行分类和流动性分析。因此将待处置资产相关业务剔除出“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使得该账户的核算内容限定在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业务,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评价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绩效,提高了财务信息的明晰性。

  那么新制度中资产处置业务应该如何核算呢?新制度在解释“固定资产”科目时指出: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时,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个解释不仅提醒我们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也提醒我们财政部门批准处置后、实际转让前的固定资产仍然保留在“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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