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你的房子将何去何从?
1990年,国务院针对当时突出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出台了《条例》,核心内容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可以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中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也是70年产权的最早由来。
在《条例》颁布后,温州如同其他城市一样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但温州市政府很谨慎也很务实:把最高70年年限调整为20年到70年,土地出让金根据年限分类缴纳。
当时的务实很快造就了今天的尴尬:温州比其他城市都更早的迎来了土地年限到期的问题。本来并不尴尬,但中央不给明示,法律没有依据,到期的土地该怎么处理呢?
事实上,早在很多年前,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就摆在了中央最高层的面前。不过,谁都不愿意触动这个极为敏感的议题,于是就这么悬而未决了许多年。
期间,中央曾出台过《物权法》,然而在修订法律时,也是刻意回避了土地到期的难题,只是非常模糊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有偿还是无偿?
依据什么标准缴费?
可以续期多久?
所有的疑难都回避了。
事实上,这在根本上涉及房地分离的情况如何解决。即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居住用地出让有70年的最高年限,但附着其上的房屋属于私有。
深圳之所以较早出台相关规定,是缘于特区成立初期的历史遗留问题。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其中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20年。到2000年时,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因土地使用权到期引发了一场争议,推动了《规定》的出台。
深圳市政府的尝试为中央提供了一个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解决思路,但这个思路却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住宅用地和商办用地等本来有着不同的土地出让年限,但现在意义不大了,就连所谓的70年产权意义也不大了。住宅用地开发的住宅和商办用地开发的公寓之间怎么厘定也成了问题。
当土地出让年限自动续期时,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事实差距已经不大。
不同产品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大小不一,别墅和高层之间对土地的占用也有着天壤之别,厘定之间的差异又是个问题。
当然,问题还远不止这些。土地出让年限我们从香港学来,或许我们也应该学的更彻底些:香港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经横幅统一可再续期50年,且无须缴纳一次性地价,每年只需缴纳应课饷租值3%的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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