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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税?

  一般来说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应该是十分清晰的,但是这个问题的规定却可以用扑朔迷离来形容。

  最初肯定是免税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不光是个人股息红利,当时法人的股息红利也免税,但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三法合一后,就对外籍法人从中国获得的股息红利开始征税了。

  基于朴素的爱国感情和取消外国纳税人超国民待遇的愿望,大家都翘首以待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

  国务院为此事还专门发文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一些有地方局还专门为此出台了地方性文件,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此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以为这个问题到此结束了,谁曾想新个税改革后追认的有效文件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仍然认为有效

  众所周知,税收文件浩如烟海,这个有效文件的列表里有很多无争议的未作废文件没有列入,从而成了效力待定文件,但是列入的文件应该都是绝对有效的。

  目前的尴尬就是,按照行政法原则国务院的文件肯定是效力优先的,但是总局又专门确认了该文件有效,县官又不如现管。征管实践中,目前基本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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