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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问题解答

大家不用再担心啦! 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困难问题,税务部门出台了《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发展。

我们整理了相关政策的问题解答, 您关心的都在这里, 一起来看看吧!

01 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口径是什么?

0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5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04 服务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05 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06 适用“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如何维护应税信息?

07 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已享受其他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08 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09 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可以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10 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11 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需要额外提供证明资料?

12 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处理方式?

13 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4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

15 享受大宗物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如何叠加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5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

(4)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口径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一致, 自然人(其他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应此条免税政策。

0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5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税优惠。但属于六类行业的纳税人,仍可按照六类行业申请免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4. 服务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的规定,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等50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1。

05. 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详见附件2。

06. 适用“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如何维护应税信息?

答:在维护房产税(从租计征)应税信息时,“申报租金收入”按照减免租金后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作为本月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在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信息时,“减免税面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房屋建筑面积÷税源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本月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比例×税源登记的土地面积。

07. 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已享受其他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如果属于六类大困难行业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已享受其他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可申请免征其享受其他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房土两税。

08. 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享受抗击疫情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09. 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可以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答: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税扶持政策,属于困难减免的一种类型。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2020年度减免税。

10. 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每个季度申报期内,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11. 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是否需要额外提供证明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不需要向税务机关额外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在线填写或现场提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困难减免。其中:属于六类行业的纳税人自行将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资料留存备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12. 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处理方式?

答: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及时办理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收取2020年4月份租金10万元,并在2020年5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1.2万元。该纳税人可以在7月份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或到办税服务厅填报《青岛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13. 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4.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是否可申请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可以申请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

15. 享受大宗物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如何叠加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答:因金三系统不支持抗击疫情减免税和大宗物流减免税叠加享受,在总局完成系统修改前,目前只能以申请退税的方式享受大宗物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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