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稍加注意,竟然节税22万元
案例一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税=1200*5%=60万元
2、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合计税费:
204万元
案例二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1、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2、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3、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合计税费:
182万元
总 结
上述合同在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节税22万元。
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那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负担。
因此:
企业根据出租的实际情况如实加以区分,把合同分别签订,发票项目分别开具开票,收入会计上分别核算,就会把企业税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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