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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青岛市最新服务民营企业政策汇总大全!

就业创业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或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xwqy.gsxt.gov.cn)中。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或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或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农民工;(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8)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xwqy.gsxt.gov.cn)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可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可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非本市户籍的可到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6.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7. 企业稳岗补贴

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裁员率低于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稳岗补贴。其中困难企业按照50%给予稳岗补贴;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照7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3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做好稳岗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62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0532-83660517。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报。

8、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2018年以后,普通高校全日制派遣期内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企业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为毕业生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0532-66711852。

经办地点: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申报

9、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可以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

政策咨询电话: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0532-83086221。

经办地点: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

10、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以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月数为准。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

政策咨询电话: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0532-83086221。

经办地点: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

11、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

政策咨询电话: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0532-83086221。

经办地点: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

12、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投保基准价和补贴发放标准

1.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基准险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险按年缴费,投保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20元。

2.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

政策咨询电话: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0532-83086221。

经办地点: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

1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入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期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工商注册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地)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对年度见习毕业生达到20人及以上,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财政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0532-66711850。

经办地点: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

职业培训

14、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含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按照每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青人社规〔2018〕18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就业服务中心,0532-83668932。

经办地点: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范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4000至6000元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479

经办地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企业“金蓝领”培训补贴

结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重点支持万名高技能人才参加提升研修培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1600元、2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319

17、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奖补

实施技能工作站建设项目,对达到市级建设标准的,分三年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和工作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319

经办地点: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社会保险

18、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19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0532-85912357。

19、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办理退休。

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人员管理处,0532-85712775。

经办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企业职工因病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因病退休:一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二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人员管理处,0532-85712775。

经办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1、企业职工退职条件

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职:一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二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是本人申请。

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政策咨询电话: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人员管理处,0532-85712775。

经办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标准

根据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养老金包含三部分:(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合计缴费年限×1%说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平均指数是指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月(青岛为1994年10月)起,职工本人参加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合计缴费年限是指所有工龄(视同+实际缴费),如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说明: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对计发月数作了统一规定。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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