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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大力支持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经营场所)设于托管机构,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集群企业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企业。

第五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创业初期暂不具备设立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二章  托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

第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一) 注册地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

(三)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为非住宅用房,且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八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则;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本办法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

(一)托管机构组织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四)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则。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报表、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表。

第十条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集群企业住所变更至托管机构变更后的住所。托管机构应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配合托管机构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服务的,应依法与集群企业解除托管合同,并提前通知及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因其他原因依法解除托管合同的,集群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二条 集群企业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

(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企业;

(四)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阻碍执法。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以下资料:

(一) 托管机构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 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 接受税务代理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 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设本机构的门户网站。 

网站应当公示以下信息:自身企业和集群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住所、联络员及联系电话、网站网店情况、变更登记信息、列入异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产业支持、其他实时信息。

托管机构应当每6个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失去联系的,应当自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依法及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形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群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集群企业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处罚。集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部门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集群注册,并依法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行业自律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托管机构成立集群注册行业协会,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及集群企业托管业务规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托管机构为“两创”人员来园区创新创业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和物理空间,帮助“两创”人员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成功率;鼓励支持托管机构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导师辅导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或备案的托管机构统一按新型众创空间予以支持,参照市政府支持众创空间的政策,通过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托管机构建设。对于信誉良好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信用评级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区财政连续2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服务补助,其中第一年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区不重复给予补助 ,具体实施参照《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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