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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疑难——质量管理方面

l、问: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复检期内,工商机关可作出哪些行政行为?

答: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之后;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后作出。在复检期内,对于初检不合格的商品(食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问:产品的包装物冒用厂名厂址的,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

答: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包装物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

3、问: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识的商品,是否属于工商机关管辖?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

答:1.属于工商机关管辖。2、工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确认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取证时要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一经查实,可直接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4、问:在检查中发现超过产品保证期限的农药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应将销售该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经送检,经送检表明该商品为不合格即失效,可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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