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五种特殊处理情形
增值税留抵税额五种特殊处理情形都在这里
1.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2.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欠税。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3.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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