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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新区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厦建筑〔201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新区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执行。

二、企业取得资质并通过批后核查后,我局按照《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办法》(厦建筑〔2016〕46号)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参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筑业企业(下称“申请人”)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一、试点范围及期限

注册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报由厦门市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等事项),适用本细则。试点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二)审批

对行政审批平台中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资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公示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建设投诉中心,电话:2216060。

网上公开的企业申请资质信息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信息。

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材料:(1)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材料。(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三、批后核查

(一)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后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核查意见,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申请人应在整改期内按核查意见一次性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核查。申请人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行政审批部门将前两款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若发生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该资质转移的,在批后核查期限届满之前,暂停办理。

附件1-1: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xx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等核准事项)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厦门市建设局就xx资质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2016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六)《关于在全省范围实行建筑业企业网上无纸化申请和审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8号)

(七)《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建筑业资质新标准审查要点和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建筑〔2015〕39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有关规定,具体符合下列要求:(注:按照申请资质类别及等级分别写明)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8.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

(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

(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

(4)其余按第13条第(1-5)点要求提交。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13.业绩资料(升级的企业需提供),包括: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材料;

(6)建安工程发票,其中,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70%;

(7)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代表业绩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证明;

(8)申报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提供施工许可。

备注:

1.申请人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称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2.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需扫描原件上传(技术负责人业绩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业绩完成单位及申请单位公章);

3.台胞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

四、提交材料要求

以上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平台提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在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年,接受社会监督。

网上公开的企业申请资质信息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信息。

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材料:(1)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材料。(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并达到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核查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一)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本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后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核查意见,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申请人应在整改期内按核查意见一次性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本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核查。申请人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本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若发生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该资质转移的,在批后核查期限届满之前,暂停办理。

七、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厦门市建设局

年月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xx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齐全、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

(四)申请人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人不存在其它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六)申请人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形;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厦门市建设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厦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

服务指南

2018-07-30发布 2018-08-01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413845-301007-003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的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厦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核准(告知承诺)的办理。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2016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改);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

五、受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1.企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或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2.企业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形;

3.企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并取得省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数字证书,完成网上录入。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1.没有数字证书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并填写“单位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办理方式:登陆http://www.fjdzyz.com/project/zhpt.jsp进行办理,下载材料填写后上传;

(4)办理咨询电话:0591-87760022(转1至3号线)。

2.联系方式:

(1)数字证书相关业务,请联系:0591-87760022(转1至3号线),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16层;

(2)信息系统及信息锁技术支持服务,请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建设信息中心402、409办公室;附近公交站:省建委、福三中、西湖;电话:0591-87602367,87616295,87619575;传真:0591-87627300。

八、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8.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

(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

(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

(4)其余按第13条第(1-5)点要求提交。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13.业绩资料(升级的企业需提供),包括: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材料;

(6)建安工程发票,其中,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70%;

(7)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代表业绩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证明;

(8)申报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提供施工许可。

备注:

1.申请人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2.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需扫描原件上传(技术负责人业绩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业绩完成单位及申请单位公章);

3.台胞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资质申请)—告知承诺:http://www.fjjs.gov.cn:97/HurdPlatform/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公示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fujian.gov.cn/)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年,接受社会监督。

4.批后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特别提示: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需现场核查)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0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0592-7703875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12345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http://www.xn.xm.gov.cn/wyts/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6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http://zjt.fujian.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http://zjt.fujian.gov.cn/

附件3:厦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服务指南2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非省属企业)

(告知承诺)

服务指南

2018-07-30发布 2018-08-01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非省属企业)(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413845-301007-004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的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厦门建筑业企业施工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非省属企业)(告知承诺)的办理。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2016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

五、受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1.企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或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2.企业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形;

3.企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并取得省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数字证书,完成网上录入。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1.没有数字证书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并填写“单位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办理方式:登陆http://www.fjdzyz.com/project/zhpt.jsp进行办理,下载材料填写后上传;

(4)办理咨询电话:0591-87760022(转1至3号线)。

2.联系方式:

(1)数字证书相关业务,请联系:0591-87760022(转1至3号线),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16层;

(2)信息系统及信息锁技术支持服务,请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建设信息中心402、409办公室;附近公交站:省建委、福三中、西湖;电话:0591-87602367,87616295,87619575;传真:0591-87627300。

八、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8.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

(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

(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

(4)其余按第13条第(1-5)点要求提交。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13.业绩资料(升级的企业需提供),包括: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材料;

(6)建安工程发票,其中,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70%;

(7)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代表业绩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证明;

(8)申报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提供施工许可。

备注:

1.申请人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2.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需扫描原件上传(技术负责人业绩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业绩完成单位及申请单位公章);

3.台胞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资质申请)—告知承诺:http://www.fjjs.gov.cn:97/HurdPlatform/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公示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fujian.gov.cn/)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年,接受社会监督。

4.批后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0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0592-7703875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12345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http://www.xn.xm.gov.cn/wyts/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6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http://zjt.fujian.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http://zjt.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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