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工程转包与挂靠(中)
(六)施工单位根据采用协作、合作经营、个体承包等方式或为名,立即或变向将其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转入别的企业或本人工程施工的;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技术专业施工单位根据采用协作、合作经营、个体承包等方式或为名,立即或变向的将其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转入别的企业或本人工程施工的;
(七)技术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并不是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技术专业施工单位的,但施工单位依约做为发包单位的以外;
(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别的违法分包个人行为。
《管理办法》增加了三种实际违法分包的情况,并提升第二款,要求“联合工程承包”中的违法分包个人行为。
(八)技术专业工作的发包单位并不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
(九)工程施工合同行为主体中间沒有工程进度款收付款关联,或是施工单位接到账款后又将账款转拨给别的企业和本人,又不可以开展有效表述并出示原材料证实的。
2个之上的企业构成联合工程承包,在联合职责分工协议书中承诺或是在新项目具体执行全过程中,联合一方不开展工程施工也未对工程施工主题活动开展组织协调的,而且向联合别的方扣除服务费或是别的相近花费的,视作联合一方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联合别的方。
挂证
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归属于挂证:
(一)沒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或本人使用别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承包工程项目的;
(二)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互相使用资质证书承包工程项目的,包含企业资质等级低的使用企业资质等级高的,企业资质等级高的使用企业资质等级低的,同样企业资质等级互相使用的;
(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要求的情况,有直接证据证实归属于挂证的。
(四)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并不是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技术专业施工单位的,但施工单位依约做为发包单位的以外;
《试行管理办法》中挂证的第(三)、(五)、(六)、(七)项情况划入了《管理办法》中违法分包的情况中。
(五)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并不是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技术专业施工单位或工程分包企业的;
(五)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驻派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控制责任人、安全工作责任人中一人之上与施工企业沒有签订劳动合同书,或沒有创建劳动工资或社会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关联的;
(六)具体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技术专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中间沒有工程进度款收付款关联,或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上注明的企业与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的施工单位不一致,又不可以开展有效表述并出示原材料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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